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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忌轻重与事类:从卷十到卷十一

术数推演 · 协纪辨方书

宜忌轻重与事类:从卷十到卷十一

同一天某本黄历写“宜”,另一种编排不写,并不一定是日干支算错。事类的划分、采用哪些规则、怎样处理相抵,都会改变成品。本篇直接阅读《协纪辨方书》的编排原则,不再重抄黄历版面词典。

一、卷十与卷十一的检索方向不同

卷十《宜忌》主要从神煞、值日出发,看各自宜什么、忌什么及相遇后的轻重。卷十一《用事》则从事务出发,将该事所宜、所忌的日名列在一起。前者近于规则说明,后者近于按事反查的索引。

卷十一开篇还列明材料来自《大清会典》所载万年书御用六十七事、民用三十七事,以及通书六十事。这些是来源各自的分类数量,不应直接相加成互不重复的一百六十四项。

“铺注”则是把规则落实到历页。卷十《铺注条例》说,先按用事次第列出宜忌,再“较量其吉凶之轻重以定去取”。所以原始候选条目不等于最终刊出的日历栏目。

二、六等轻重不是简单数吉神多少

卷十平日条按语批评旧本不分轻重,一遇凶煞就概忌,并提出六等。下表缩写其区别,所说“遇德”是该条的总称,具体仍须回查相应条文列出的德、合等条件,不能任取一个带“德”字的名称代入。

原文分等基本情形遇德不遇德
吉足胜凶从宜不从忌从宜不从忌
上次吉足抵凶从宜不从忌从宜亦从忌
中等吉不抵凶从宜不从忌从忌不从宜
中次凶胜于吉从宜亦从忌从忌不从宜
凶又逢凶从忌不从宜诸事皆忌
最下凶叠大凶仍诸事皆忌诸事皆忌

这是一套传统规则的分级,不是统计权重,也没有“一个吉神加一分”的公式。判属哪等,要看月令、相逢条件以及各条特别规定;不能只把某日所有吉名与凶名计数相减。

三、相抵后的空白,既不是宜,也不是忌

“从宜亦从忌”必须与《铺注条例》合读。条例明确存在“吉凶相抵不注宜亦不注忌”的情况,同时又说,若属于遇德仍忌之事,仍然要注忌。这不是在同一事下同时打印两个相反结论,而是保留两方面的规则,逐事决定是否抵消、是否有例外。

因此,读历页至少要区分:明确注宜、明确注忌,以及没有注记。对于没有注记的事项,还须区分该事本来就不在本版分类里,还是相抵被删、合并到另一名称,或存在其他编排原因。单凭空白无法反推出唯一理由,更不能一概补成“诸事皆宜”。

四、三个相近事类,为什么不能合并

卷十一实际分列“开市”“立劵交易”“纳财”。下表的白话是帮助理解的释义,不是原文给现代经营活动下的法律定义。

原名释读重点原文中的具体差别
开市市场、营业的开启宜例含成日、开日;忌例含收日、闭日
立劵交易立券凭证与交易行为宜例含三合、六合、五合;忌例含五离
纳财收纳财物宜例含母仓、收日、天仓;不照搬开市的宜例

最直观的例子是收日:它在开市条的忌例中,却在纳财条的宜例中。名称里的“收”对应收敛、收纳,并不等于一切与钱有关的事都宜,或都忌。这里仅对比原始事类规则;若要说明某个具体日期最终刊什么,还得再走轻重及铺注步骤。

卷十又规定,吉凶相抵而不注忌开市时,对立券交易、纳财也作联动处理。可见三类虽有联系,却不能事先合成一个“商业活动”字段。书中甚至规定某些名称只保留一个,如宜宣政事、布政事时止注宣政事;字段合并本身也是历史编排行为。

五、如何保存一条有用的资料

如果整理“收日”资料,至少应写明:它是某月建下的值日;卷十一纳财条将其列宜、开市条将其列忌;这只是初始规则;最终还要按卷十处理相逢与专忌。这样收录的是能被理解、被追溯的知识,而不只是“收日小吉”四字。

本文不为真实开业、合同或投资选定日子。现实安排须考虑合同条件、资金风险、营业规则等可核实因素;古籍材料只能说明历史分类与选择观念。

来源定位

  • 《协纪辨方书》本库文本:卷十《宜忌》平日条,检索“余分为六等”;同卷《铺注条例》,检索“吉凶相抵不注宜亦不注忌”“凡吉凶相抵不注忌开市”。
  • 同书卷十一《用事》,检索“御用六十七事”“开市”“立劵交易”“纳财”。电子本写“劵”,本文释义处写通行的“券”,并非改动底本。
  • 本次据电子文本定位,未补造影印页码;对各家的取舍,只陈述本书规则,不推广为所有通书共用的规则。